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