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