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四)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六)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