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