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