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二)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三)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拒不改正的,报告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四)将生活垃圾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