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实现从源头上减少、控制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