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实现从源头上减少、控制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