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部门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