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生活垃圾治理规划中关于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城管执法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