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旅游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享受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符合文化产业、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在申报文化产业、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