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提炼精选一批凸显地域文化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纳入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合理应用于城市公共空间。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