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其中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还应当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农牧区邮政、快递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当地乡(镇)、村建设规划。

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展物流仓储和配送业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