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二)违反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三)收寄邮件快件,除信件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未核对寄件人身份并登记;

(四)未按照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