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快递企业的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等发生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对属于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的事项应当报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