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