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村设置村邮站,并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村邮站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村邮员负责日常管理,按照国家村邮站服务规范提供邮件、报刊的接收、保管和转交等服务。村邮员可以由村干部、低保户或者公益性岗位等人员担任。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业务酬金。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