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依照城乡规划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费用。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出资配套建设的邮政设施用房,实行邮政企业按房屋建筑单项工程成本价购买房屋所有权;该邮政设施用房应当用于办理邮政业务,不得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