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别对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减轻扬尘污染。绿地、绿化带内的裸土应当覆盖,树池、花坛、绿化带等覆土不得高于边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