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规定:(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二)采用专人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三)城市生活垃圾、工程余土、下水道清淤污泥应当及时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四)城市主要道路的机动车道应当采用洒水降尘等方式抑尘。机场、车站广场、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