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二)采用专人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城市生活垃圾、工程余土、下水道清淤污泥应当及时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四)城市主要道路的机动车道应当采用洒水降尘等方式抑尘。

机场、车站广场、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