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应当经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