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应当经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