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为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人查询、复制相关资料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