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在杞麓湖保护和管理中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