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阻碍湖泊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