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环保、水利、湿地工程和执法船停靠设施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限期拆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畜禽养殖、屠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填湖、围湖、围堰、造田造地、建渔塘的,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网箱、围栏(网)养殖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侵占湖堤、护岸,损毁防汛、水文、水利设施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毁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采捞水生植物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放生非杞麓湖本地水生生物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物品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放牧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随意倾倒垃圾、抛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等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搭棚、摆摊、餐饮、烧烤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野炊、露营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擅自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入湖许可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入湖船只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未配备救生等安全生产设备,或者超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照。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