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通海县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组织实施河渠、湖泊、湿地等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改善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在一级保护区建设生态缓冲带;实施环湖截污工程。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