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施划、撤除、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物,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