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使用;逾期不恢复的,从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二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