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执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