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执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