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准入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每期不超过六年。因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公共汽车客运改制等公共利益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与运营企业协商或者单方提前终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单方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