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的,从逾期之日起,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