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的,从逾期之日起,

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