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

树名木的,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档案,设置标志和科普牌,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监

督和技术指导。

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对古树名木定期检查、复壮和病虫害

防治。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