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