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二)未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的罚款;(三)发生物料散落、飞扬或者泄漏的,责令立即清理,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