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

(二)未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三)发生物料散落、飞扬或者泄漏的,责令立即清理,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