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向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热源单位。本条例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热经营企业热能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