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热用户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