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