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热经营企业、代收热费的单位未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收取额外费用或者设置限制条件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