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八条有效在供热期间,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符合设计规范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厅)室温,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