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七条有效供热期间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十二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热的时间退还相应的热费。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