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订新、老供热管网建设或者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城市区域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