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热生产企业、供热管网等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