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淮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淮阳龙湖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淮阳龙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