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淮阳龙湖保护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二级保护区和景观控制区的商业服务网点,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并对二级保护区的经营性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