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淮阳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淮阳龙湖保护和湿地生态修复需要,逐步实施退房还湖、退塘还湖、退田还湖、退耕还湿、退耕还林等措施,恢复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保护淮阳龙湖生态环境。具体办法由淮阳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因淮阳龙湖保护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