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淮阳龙湖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相关规定限期予以处理。

保护利用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