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相关社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按照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对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的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