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