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村农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