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的税费优惠政策,保障养老服务组织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